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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与“扫黑除恶” 专项斗争工作-收案管理制度篇

2020/3/12

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、有关部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在“扫黑除恶”

  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,特就收案管理问题制定以下制度:

  一、凡本所律师在接待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时,须有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在场,并就谈话内容形

  成书面记录。

  二、律师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委托时,须认真审查委托人身份是否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,是否与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涉嫌的罪名、案件事实或者已经在办类似案件等具有关联性。

  三、律师在完成第二条规定内容后,须口头或者书面向所主任或者分管刑事业务的合伙人汇

  报,征求是否可以接受委托辩护(代理)的意见。

  四、律师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委托后,须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、授权书、风险告知书、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。

  五、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在3日内安排会见。会见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时,征求其是否同意委托的意见,并签字确认。第一次会见后3日内,将委托书、律所函、执业证复印件、联系方式等递交办案单位。

  六、律师辩护(代理)涉黑涉恶案件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的,律所主任或者分管合伙人须指派一名资深律师协助办理。

  七、律所负责案件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登记、出函、开具发票等。

  八、委托人需要解除委托关系的,须向所主任或者分管业务合伙人报告,并于关系解除后3日内书面告知办案单位。

  九、对律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,律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,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处理。

  十本项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。